惠州:消费维权有门道!茶叶盒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这样做可获十倍赔偿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陈丽媛 发表时间:2022-03-05 22:56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陈丽媛  2022-03-05
男子疑买到假酒要求“退一赔十”法院驳回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丽媛 通讯员 刘秋璇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维权类纠纷并不少见。当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近日,惠州惠阳法院通过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疑买到假酒要求“退一赔十”法院驳回

2021年7月,胡某在某购物广场花费1962元购买9瓶750ML杜塔维进口酒,并于当晚宴请十几名同事聚餐饮用。可大家喝完一瓶酒后没多久都感觉身体不适,胸闷头晕,口干舌燥。后经查相关资料,进口酒须贴有中文标签标识,而该红酒并没有中文标识,怀疑买到假酒。次日将该购物广场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同事等人因饮用该红酒导致身体不适,且仅凭光盘录制即认为该红酒没有中文标识疑是假酒,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而被告提供了供应商执照、报关单证证明该红酒是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故原告主张依据并不充分,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上述案例中,消费者未能证明该红酒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食品安全,且没有因标签瑕疵食品对其造成误导,而相关产品、公司合法合规,因此,该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但书”中不予支持价款十倍赔偿的情形。

那么当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惠州惠阳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例值得借鉴。

茶叶盒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获十倍赔偿

2021年3月,徐某在某购物广场超市购买茶叶,支付价款823元。购买后发现茶叶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均是在清除原厂生产日期之后又重新标注上新的,是虚假生产日期。因与商家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并通过向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热线12345等投诉均无下文,遂将该购物广场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十。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确实形成了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涉案商品出现生产日期重现等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出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情形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832元并支付赔偿款8320元。

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安全,食品经营者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而消费者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十倍赔偿。上述案例中,徐某实施了购买茶叶的行为,因商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而要求索赔,是在行使法定权利。而商家认为徐某存在牟利索赔之嫌,但未有证据证明,因此商家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徐某可以获得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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