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6期)。
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迎红店销售的、标称贵州银花绿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枣,二氧化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贵州省瓮安县华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通海县尚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剁椒片(盐水渍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纳雍县万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摄入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腌渍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最大限量为0.1g/kg;干制蔬菜(除脱水马铃薯外)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最大限量为0.2g/kg;而在代用茶中则不得使用。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达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导致。
贵州省华联玛客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口县铜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梵净山野生藤茶(代用茶),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
铅是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长期摄入铅超标的食品会严重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尤其会对儿童造成智力发育障碍和表现行为异常。本次抽检产品的执行标准《藤茶(代用茶)》(Q/TJSW0002S—2017)中规定,代用茶中铅(以Pb计)的最大限量为1.8mg/kg。茶叶中铅(以Pb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带入,也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红花岗区程哥送水店销售的、标称贵州红杉岭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杉岭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播州区兰刚矿泉水店销售的、标称贵州玉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长饮长乐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播州区兰刚矿泉水店销售的、标称贵州玉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心源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播州区李志全矿泉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遵义沙缝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沙缝山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播州区李志全矿泉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遵义龙井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黔播露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检出。造成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贵阳市德旺佳超市销售的、标称贵州省惠水县好花红酒厂生产的黑糯米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是包装不严密或运输贮存不当造成酒精挥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