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9大类食品39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3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
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信阳人民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武陟油茶(黑芝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0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3g/100g。
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信阳人民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武陟油茶(五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8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3g/100g。
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信阳人民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武陟油茶(怀山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5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3g/100g。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鹤壁市淇滨区橄榄嘉园幼儿园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0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
含铝食品添加剂可在油炸面制品、焙烤食品的加工中起到膨松剂的作用,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济源市李八庄卤肉夹馍经销的1批次卤猪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4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亚硝酸盐可用于食品防腐、护色。在肉制品中使用,可抑制肉毒杆菌的生长。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国家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唐河福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项城市光武区清芳轩面粉厂生产的1批次玉米面,玉米赤霉烯酮检出值为1.7×10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60μg/kg。
玉米赤霉烯酮主要污染玉米、小麦、大米、大麦、小米和燕麦等谷物。玉米赤霉烯酮具有雌激素样作用,能造成动物急慢性中毒,引起动物繁殖机能异常甚至死亡,可给畜牧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食用含赤霉病麦面粉制作的各种面食也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中毒症状,如恶心、发冷、头痛、神智抑郁和共济失调等。
新密市韩庄农贸市场秀月青菜摊销售的1批次芹菜,氧乐果检出值为0.06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
汝州市锦绣百汇生鲜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氧乐果检出值为0.46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
氧乐果属高毒杀虫剂,具有内吸、触杀和一定胃毒作用,具有强烈的触杀作用和内渗作用,《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氧乐果在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镇平县锦上添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烟台爱森威尔葡萄酒有限公司委托新乡市新天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品丽珠红葡萄酒,酒精度检出值为<0.5%vol,标准规定为3~5%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分别为1.61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5g/kg。
镇平县锦上添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烟台爱森威尔葡萄酒有限公司委托新乡市新天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品丽珠红葡萄酒,酒精度检出值为<0.5%vol,标准规定为3~5%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分别为1.52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5g/kg。
酒精度是白酒的主要理化指标,能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水平,酒精度含量不达标虽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是将直接影响白酒的品质和香型。
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为了增加食品的甜味,增加口感添加甜蜜素。食品生产过程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
清丰县百姓量贩南关店销售的标称中原矿泉水厂生产的1批次饮用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042m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L。
溴酸盐在国际上被定为2B级的潜在致癌物,它是矿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种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产物。
鹤壁市淇滨区红鹏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河南晓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草莓吐司面包(调理面包),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22,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
鹤壁市淇滨区红鹏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河南晓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乳酸菌面包(烘烤类糕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2,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