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现象严重本周共12批次饮用水因此不合格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襄阳怡佳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世纪饮用纯净水(大桶水)(生产日期:2019-07-04),铜绿假单胞菌检验值0、0、0、0、15CFU/250mL,标准规定n=5,c=0,m=0,CFU/250mL。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灵川县大众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灵川县沁缘山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天然泉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果为①<1CFU/250mL,②24CFU/250mL,③<1CFU/250mL,④<1CFU/250mL,⑤<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
柳州市龙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苗郷泉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果为①10CFU/250mL,②4CFU/250mL,③16CFU/250mL,④2.9×102CFU/250mL,⑤1.4×102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
柳州市柳东新区好丽洁饮品厂生产的“好丽洁饮用纯净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果为①<1CFU/250mL,②1CFU/250mL,③<1CFU/250mL,④<1CFU/250mL,⑤<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
灵川县大众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生产的“大境福泉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果为①<1CFU/250mL,②<1CFU/250mL,③3.5×104CFU/250mL,④<1CFU/250mL,⑤<1 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
桂林市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林水(饮用纯净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果为①6CFU/250mL,②2CFU/250mL,③<1CFU/250mL,④<1CFU/250mL,⑤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
柳州市聚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凉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果为①5CFU/250mL,②<1CFU/250mL,③<1CFU/250mL,④<1CFU/250mL,⑤<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
灵川县大众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桂林灵川县圣洁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其它包装饮用水(天然泉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果为①1CFU/250mL,②<1CFU/250mL,③<1CFU/250mL,④<1CFU/250mL,⑤<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西安精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矿泉水厂生产的航天人牌18.9L/桶航天人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0,0,0,6,单位为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
兴平市康源纯净水厂生产的18.9L/桶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2,0,0,0,单位为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
陕西兴化集团物业公司生产的珍珠雨牌18.9L/桶饮用纯净水,大肠菌群检出值为0,0,0,0,20,单位为CFU/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mL;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0,0,0,36,单位为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
宝鸡九龙富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关中九龙山牌18.9L/桶天然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0,0,2,13,单位为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或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
亚硝酸盐超标饮用水数量紧随其后本周共5批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桂林市铭宏饮用水厂生产的“百寿传奇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为亚硝酸盐(以NO₂⁻计),检测结果为0.012mg/L,标准规定为≤0.005mg/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墨玉县阿迪力纯净水厂生产的沙浦苏包装饮用水和惊园山泉包装饮用水,均为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昆山富力饮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七宝泉水厂生产的水真言饮用天然泉水,亚硝酸盐(以NO₂⁻计)检验结果为0.016mg/L,标准值为≤0.005mg/L。
锡山区安镇大德福百货超市商店销售的标称昆山富力饮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七宝泉水厂生产的水真言饮用天然泉水,亚硝酸盐(以NO₂⁻计)检验结果为0.014mg/L,标准值为≤0.005mg/L。
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无机化合物,主要有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其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用于部分肉制品加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亚硝酸盐限量为0.005mg/L(以NO₂⁻计)。正常饮食情况下,人体中的亚硝酸盐主要是食物和饮水中的硝酸盐在口腔及胃中细菌的作用下转化而来,摄入含有低水平亚硝酸盐的食物可补充人体内的亚硝酸盐,但短时间内经口摄入(误食或超量摄入)较大量的亚硝酸盐,则容易引起急性中毒。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受亚硝酸盐污染所致。
另外出现余氯超标、大肠菌群超标等问题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芦溪县一康山泉水厂生产、销售的一康®包装饮用水,余氯(游离氯)检出值为0.17mg/L,标准值为0.05mg/L。
瓶/桶装饮用水通常用氯消毒,主要起作用的是氯和水反应生成的次氯酸,次氯酸具有强氧化性,有杀菌消毒的作用,但次氯酸不稳定,易分解,所以水中余氯可以慢慢转化为次氯酸,起到长时间杀菌消毒的作用。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中规定,瓶/桶装饮用水中余氯的最大检出量为0.05 mg/L。
作为一种有效的杀菌消毒手段,饮用水中必须保持一定量的余氯,以确保其微生物指标安全。余氯带有难闻的气味,饮用水中少量的余氯剩余表示水中的致病微生物已经被有效杀灭。结合余氯实际检出值、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该不合格样品中的余氯含量对饮用者的健康风险较低。
江西月照峰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月照峰矿泉水,界限指标-锶检出值为0.04mg/L,标准值为≥0.20mg/L。
锶元素广泛存在在土壤、海水中,是一种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具有防止动脉硬化,防止血栓形成的功能。根据《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锶在矿泉水中的界限指标≥0.20 mg/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喀什市阳光纯净水厂生产的阳光饮用纯净水2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06月01日和2019年06月02日),均为耗氧量(以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耗氧量反应水质受到污染的程度,表示水中还原性物质多少的一个指标。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耗氧量(以O2计)的限量值≤2.0mg/L。其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加工过程中为抑制微生物的生长,超时灭菌导致。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宝鸡百泉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8.9L/桶饮用纯净水,大肠菌群检出值为0,0,0,70,30,单位为CFU/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mL。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中规定n=5,c=0,m=0CFU/mL。造成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