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达山牌牛初乳蛋白多肽胶囊涉嫌虚假宣传被罚22万元

来源:中国网食品 作者: 发表时间:2019-04-18 14:24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30起保健市场"百日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福建省厦门市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完达山牌牛初乳胶囊被通报。

本起虚假宣传案,基本案情如下: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体验室电脑设备中发现有“2018蛋白多肽各店发布会”等PPT课件,课件中推荐了当事人销售的完达山牌牛初乳蛋白多肽胶囊产品,同时课件中宣传有牛初乳蛋白多肽中的活性肽对癌、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哮喘、肺心病、龋齿等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当事人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讲座内容有上述PPT课件的产品讲解,同时接受顾客产品订购。 

据悉,这款完达山牌牛初乳蛋白多肽胶囊产品为黑龙江福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据天眼查资料,黑龙江福康生物主要股东有上海三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八五一一农场,其他自然人股东达54人。完达山首个奶源基地—8511农场奶牛示范场于50年代末建立。

据福康生物官网福康牌牛初乳粉胶囊产品介绍,福康牌牛初乳粉胶囊是以健康奶牛产犊后48小时内的牛初乳为原料,经二十多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生产出的牛初乳粉为单一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产品试验证明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

然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对于多肽类的保健功能是这么描述的:肽的特点是消化吸收的速度很快,即使在生病或病后体力和胃肠道功能都不好时,也能被迅速吸收。可快速吸收,抑制血压上升。功能性的肽类作用各异,可用于有消化吸收障碍患者的营养补充、作为降压辅助食品、对蛋白质过敏的婴儿食品、促进钙吸收的食品、醒酒食品、运动食品等。既没有说多肽类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也没有说多肽类可对癌、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哮喘、肺心病、龋齿等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ppt课件向消费者宣传牛初乳蛋白多肽中的活性肽成分对多种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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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达山牌牛初乳蛋白多肽胶囊涉嫌虚假宣传被罚22万元
中国网食品  作者:  2019-04-18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30起保健市场"百日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福建省厦门市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完达山牌牛初乳胶囊被通报。

本起虚假宣传案,基本案情如下: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体验室电脑设备中发现有“2018蛋白多肽各店发布会”等PPT课件,课件中推荐了当事人销售的完达山牌牛初乳蛋白多肽胶囊产品,同时课件中宣传有牛初乳蛋白多肽中的活性肽对癌、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哮喘、肺心病、龋齿等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当事人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讲座内容有上述PPT课件的产品讲解,同时接受顾客产品订购。 

据悉,这款完达山牌牛初乳蛋白多肽胶囊产品为黑龙江福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据天眼查资料,黑龙江福康生物主要股东有上海三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八五一一农场,其他自然人股东达54人。完达山首个奶源基地—8511农场奶牛示范场于50年代末建立。

据福康生物官网福康牌牛初乳粉胶囊产品介绍,福康牌牛初乳粉胶囊是以健康奶牛产犊后48小时内的牛初乳为原料,经二十多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生产出的牛初乳粉为单一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产品试验证明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

然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对于多肽类的保健功能是这么描述的:肽的特点是消化吸收的速度很快,即使在生病或病后体力和胃肠道功能都不好时,也能被迅速吸收。可快速吸收,抑制血压上升。功能性的肽类作用各异,可用于有消化吸收障碍患者的营养补充、作为降压辅助食品、对蛋白质过敏的婴儿食品、促进钙吸收的食品、醒酒食品、运动食品等。既没有说多肽类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也没有说多肽类可对癌、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哮喘、肺心病、龋齿等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ppt课件向消费者宣传牛初乳蛋白多肽中的活性肽成分对多种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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