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食品添加剂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
鼓励组建、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的二审稿法规名称为“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三审稿已经改为“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解释,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名称中的“业”字容易误解为法规调整食品经济产业相关内容,不够准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小型食品”容易产生歧义,理解为食品本身比较“小”;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此项立法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授权,上位法规定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管理由地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管理办法执行,建议立法还是应当定位在管理的角度。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业”字,增加“管理”;使用“规模”一词,体现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规模小。因此,建议将名称修改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记者了解到,“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所提到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草案提出,北京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此外,鼓励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组建或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评定、维权等服务,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强化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管控
邹维萍解释,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同时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应当重点加强管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
其中,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提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如果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要求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草案提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时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对于违反这些条款的,草案也同时规定了罚则。
其中,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安排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逾期拒不改正的,最高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许可证。
如果没有公示健康证明,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草案三次审议稿摘录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二)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品种;
(三)不得超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记者李玉坤实习生徐美慧)